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7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气充装、经营、使用与运输、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瓶装液化气服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协调机制。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适应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液化气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商务、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财政、审计、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瓶装液化气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瓶装液化气用户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各类瓶装液化气用户信息档案并动态更新。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非法经营、非法购气、不安全存储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燃气管理、宣传指导等工作。
####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燃气行业主管、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本市气瓶流转监测系统,实现瓶装液化气气瓶充装、运输、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可溯源管理,并与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 第二章 气瓶充装管理
#### 第七条
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在取得钢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气瓶充装实行固定充装制度,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并建立气瓶管理档案。
#### 第八条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标注使用登记代码。
#### 第九条
实行气瓶送检制度。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将气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第十条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气瓶及时委托给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废,并建立报废记录。
#### 第十一条
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建立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二)查验和记录所采购液化气瓶的相关证书,不得采购、使用无合法来源的液化气瓶;
(三)向液化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具有危险性警示标识的气瓶并进行安全使用指导;
(四)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设置统一标识和维护保养;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做好瓶装液化气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六)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七)建立健全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液化气瓶充装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有效实施;
(八)充装的液化气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九)不得充装非法制造、报废、改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气瓶。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二条
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供气站)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
#### 第十三条
瓶装液化气销售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送气人员上门送气时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气瓶管理档案,安装气瓶信息化系统,将气瓶产权单位、实名登记、充装使用、检验时间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气瓶显著位置加贴信息化数字识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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