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六章 草原保护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保护条例的第六章详细规定了草原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旨在维护草原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利用。

首先,第二十八条规定自治区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实施严格的管理,确保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开垦行为,以防止草原退化。

针对已垦草原的问题,各级政府有责任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的草原进行有序的退耕还草,并对已经造成退化和环境问题的草原进行治理,以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强调了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制度,旗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草原载畜量进行核定,并与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责任书,确保草原资源的合理承载能力。

第三十二至三十五条规定了草原退耕、退牧还草、禁牧休牧制度,以及在草原建设、人工草地建设和植被保护方面的严格要求,以维护草原生态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此外,禁止在特定草原地区进行破坏植被的活动,如在荒漠化和生态脆弱区采挖植物,以及采集和销售发菜等行为,同时对野生植物的采集和管理有明确规定。

在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建设活动和采矿必须遵循环保法规,确保草原不受污染,并在采土等作业时采取保护措施,且需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最后,各级政府负有责任确保草原环境不受污染,对造成污染的个人或单位,必须接受调查处理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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