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2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省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措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人口计划,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其实现。
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第六条 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七条 推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四)婚后不孕,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五)无生育能力的夫妻,没有收养孩子,男女双方的兄弟姐妹按现行生育政策无超生的,允许其只生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之一再生一个孩子由其收养;
(六)残废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残废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八)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十)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一个或两个孩子的丧偶者;
(十一)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应于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为农业户口,其他地区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省辖市的近郊,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是否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八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凭结婚证和双方单位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两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证。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须在前一个孩子满三周岁后、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发给生育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每年应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 婴儿死亡的,其父母须在葬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查证核实属自然死亡或意外死亡的,根据夫妻双方要求,可重新核发生育证。第十条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应优先发给生育证。第十一条 提倡优生、优育。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应作婚前检查,接受婚前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孕妇应接受孕期检查。经省卫生厅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检查诊断,夫妻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应接受绝育手术或节育措施。第三章 避孕节育措施第十二条 建立孕情管理制度,推行科学的孕情监测方法。
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均应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或绝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应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有两个孩子的夫妻,提倡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终止妊娠。第十三条 国家对避孕节育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和施行节育手术。
节育手术费,职工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农民、城镇居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第十四条 节育手术须由取得省卫生厅或省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节育手术合格证的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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