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问题,我还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小弟在一公路工程中担任项目部结构技术员、计量负责人,因在工地施工现场下班时乘坐工程车回驻地途中出车祸受伤致残,单位不给认定工伤,我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单位只承认了我的劳动关系,但不承认我发生车祸时是在工作,单位出具了三份证人的假证言说我是资料管理员,根本没有到工地上去工作的权利,工作场所是资料室不是工地现场。而我是结构技术员和计量负责人,必须要上工地才行。现在劳动局要求我提供车祸发生时是不是上下班途中的证据,小弟只有一份证人的证言能证明车祸发生时是工地下班回驻地的途中。请问各位,小弟还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如果我提供工地上的技术员岗位职责和工程资料(因为资料上有我是结构技术员的签字和计量负责人的签字)能不能当成证据使用?

你的这种意外属于工伤!因为是在上下班途中, 交通事故 需要提供交警的调节书,(如果参加工伤保险)

你这种情况 不用举证据,直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由他们出局证明 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工车 工车 什么是工车把这个定义搞清楚就可以了! 什么人能做工车!

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和 工伤保险条例 对没有参加工伤的单位 处于5000以下的罚款,.. 所以费用由单位支付~

你现在只要去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举报就可以了

随便在给你说说 治疗完毕后 到劳动局去申请工伤劳动等级鉴定 根据级别 可以领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如果你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的 多少 你去工伤保险条例上自己看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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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7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⑵工作时间前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⑷患职业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⑵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2个回答  2013-09-17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2你说的那个《工地上的技术员岗位职责和工程资料》可以作为辩驳《说你是是资料管理员,根本没有到工地上去工作的权利》
第3个回答  2013-09-17
综合提供证据,一般来说,只要证明你发生车祸时是在回驻地的车上就行。至于单位不承认你是技术员,你提供有你签字的工程资料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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