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女事件社会观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3

在“艾滋女”事件中,法律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对相关法律问题给出了见解。根据中国刑法第246条,如果前男友的行为被证实,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事实,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将会面临刑事责任,包括可能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的处罚。


王锡锌还针对事件中一些网站的不当行为进行了评论。他强调,作为信息传播平台的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抵制恶意炒作和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他指出,媒体不应仅仅为了追求点击率和轰动效应,而忽视其应有的责任,这样的行为将构成恶意炒作,同时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王锡锌的立场是,无论是个人还是媒体,都应意识到法律的约束,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公正和负责任的态度处理这类社会事件。


扩展资料

一篇大意为容城“艾滋女”开博曝光数百性接触者的消息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虽然容城县贾光镇贾光村确有闫德利其人,而当地盛传其前男友不满二人分手,遂以闫德利名义开博毁人。2009年10月18日,闫德利回到家乡并接受容城县疾控中心的体检,她坚称自己没有艾滋病、博客里说的不是真的。经容城警方调查,初步认为“艾滋女开博曝光279性接触者”的博客并非闫德利亲手所写,而是“幕后黑手”、闫德利前男友蓄意诽谤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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