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得,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第二十五条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统筹补助。
第二十九条军队医疗机构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实施规定范围内的特殊医疗项目,给予免费。
扩展资料
1、列兵家属在入伍第二年开始享有现金优待政策,优待水平按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由当地财政部门筹措,当年年底到地方民政优抚办公室领取即可;
2、军官以及士官家属在享受现金优待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四项政策,高级士官配偶及其子女的农村户口自动转为城镇户口。
3、由原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准予落户,对于符合随军条件但未随军的士官家属,则由军队提供分居补助费与医疗补助费。
4、国家对军人子女教育问题尤为看重,特别规定军人子女享有自学前教育开始免交规定项目外的一切费用、跨省接受义务教育、降低30分接受高中教育等政策,军烈属则视烈士功勋等级在高考中享受降分优先录取至免试录取的不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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