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工商局拉入黑名单的后果是什么

我是做销售的,公司的一款产品被其他厂家告知是侵权,由于我是负责事件发生地点的销售经理,在工商局了解情况后,被呵斥为不好好配合就将我拉入黑名单。。。 想值得如果真的被工商局拉黑会是什么样的后果,对今后的生活、工作有哪些影响?

以扬州市为例,被工商局拉入黑名单后果如下:

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三章  惩 戒 

第十三条 对列入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不得评先评优; 

(二)对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或者第(二十一)项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新设及变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已担任的,由登记机关提醒所在企业解除其职务,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三)对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项至第(二十)项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已担任的,由登记机关提醒所在企业解除其职务,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四)依照相关规定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列入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再适用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准入方式; 

(三)属于登记委托代理人的失信行为,向委托方通报,并建议更换委托代理人; 

(四)属于登记委托代理人的失信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对列入无照经营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不得评先评优; 

(二)对其申请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将其名单报送省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对列入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办理注销、迁移登记手续; 

(二)不得评先评优; 

(三)依照相关规定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 

(四)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第十七条 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三)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四)依照相关规定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 

(五)将其名单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六)将其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对列入预付款消费逃逸黑名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不得评先评优; 

(二)依照相关规定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 

(三)企业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需由实施黑名单的职能部门出具相关处理意见; 

(四)股东(投资人)再投资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 

(五)将其名单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扩展资料

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负责实施黑名单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黑名单管理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划分,遵循“谁管理(登记、监管、执法)、谁负责,谁采集、谁解除(勘误)”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黑名单数据的采集分为两种,一种是计算机自动生成;一种是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手工录入。 

第二十二条 手工录入的黑名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黑名单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黑名单数据采集中有数据录入错误的,由经办人员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进行数据的勘误。 

第二十三条 黑名单的解除分为自动解除和人工解除。黑名单限制期满后应自动解除。 

(一)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情形消除之日届满; 

(二)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之日起一年届满; 

(三)无照经营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之日起一年届满; 

(四)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情形消除之日届满; 

(五)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的限制期至列入之日起满5年且未再发生第十条规定情形时届满; 

(六)预付款消费逃逸黑名单至列入情形消除之日届满。 

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由产生黑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确实有误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人工解除黑名单。

参考资料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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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1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扩展资料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工商局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提示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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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首先,要明确侵权的严重程度,这需要您亲自到工商部门落实; 解决方法就是到工商部门把黑名单解锁,可以自己去办或有关系可以花钱搞定,这样才不会导致您再被追究责任!有二种情况: 1、情节轻的停止侵权,书面反映情况,认错,解锁 2、情节重的停止侵权,书面反映情况,罚款,解锁 最后,如果不去解决问题,将永远不可以在工商系统注册公司,不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职务(这其实没什么,大不了不做),更严重的,工商局会应被侵权方的要求,向法院起诉,并罚款! 参考网站: www.prdgs.com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