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3-30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有什么区别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一、主观目的不同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行为人意图通过对方的履行获取对方的财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即行为人意图无偿占有他人财物。
  在合同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谋取不当或不法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取得,行为人是意图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为获取对方的利益,行为人意图履行自己的义务,只不过这种履行是有一定瑕疵的履行,从总体上看,行为人还是支付了一定对价。
  二、性质不同
  合同诈骗是由于行为人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并在骗取他人财物的同时造成他人损失,是一种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属于公法范畴,受刑法调整。
  合同欺诈行为发生在订约阶段,其后果由于合同履行而产生,但它只是一种一意思表示行为,由于行为的欺骗性,使得意思表示不真实。这种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行为属于私法范畴,受合同法调整。
  合同诈骗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2个回答  2018-11-10
深度揭秘:怀化鸿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建华等人利用装修装饰工程合同敲诈勒索,几十人上当受骗!
金九银十,一年又将过去,许多场所的装修装饰会选择在这个时间段进行,这也让孙建华这些不法团伙有机可乘,他们打着承包装修装饰的旗号进行违法勾当,通过在合同上做手脚,使得工程发包方和分包方屡屡中招,不但装修装饰质量没有做好,也损失了大量资金。
在这个法制社会里,我们都知道国家早已立法,明确了合同诈骗属于违法行为。那么,这些不法团伙又是怎样利用合同来进行敲诈勒索,打着擦边球蒙混过关的呢?

抛砖引玉
这是一个有组织,有分工,有预谋的诈骗团伙。具体架构如下:孙建华负责制定计划和谈判,艾小兰(孙建华老婆)负责财务做账,刘某某(女)负责法律上面的工作,杨小平项目经理负责前台,主要是跑腿。周某某(社会人员)负责实施暴力。分工完成后,孙建华首先会安排人员到处宣扬怀化七天连锁酒店他是老板,且是七天连锁酒店旗下指定装修装饰工程公司。把装修公司办公室也搬到七天连锁酒店,制造出他是七天连锁酒店老板的假像,并且自己也入戏很深。同时在网上通过虚假宣传,显示他公司资金实力雄厚,实际上不过是一个只有50万注册资金的皮包公司。

步步为营
安排人员到处收集装修装饰场所信息,主要是私人开的经营性场所(宾馆,餐厅,店面等),收到消息后孙建华会带上他的项目经理杨小平前去竞标,一般情况下他们都会成功中标,因为他们的利润点不在预算上面,只要不低于成本价,都可以承包下来。项目确定下来后,双方商量签订装修合同,孙建华会故意不带公司公章,待对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孙建华会以公章未带为由要求把所有合同带回他的公司盖章。第一种情况,由于协商过程中,孙建华一般给别人的印象是比较可靠的人,所以很多人会同意,并且有些大意的人连齐封章都不盖,把最后一页签字盖章了就让孙建华拿回公司盖章。第二种情况,如果碰到比较谨慎的老板,合同做不了手脚,就在工程转包上做文章,首先安排一个名下没有任何资产的张三(举例)作为分包方,孙建华会以鸿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然后张三以个人名义再与有施工经验的施工队签订一个施工合同,合同会明确垫资施工或施工完成只付到一部分(提高施工方的积极性)。
拿到合同回去盖章的项目,孙建华指使项目经理杨小平采取前快后慢的施工方案,就是进场施工进度快,搞得热火朝天,等第一笔工程款到账后,就会故意放慢进度,非法篡改合同,主要是付款方式和工程量上(工程量减少和付款方式提前,在篡改处盖鸿润装饰工程公司公章),同时抓住甲方迫切希望装修完成店子营业,拿着篡改合同去公安机关又立不了案的情况,变得噬无忌惮,接下来甲方往往会按他设计的流程走。
如果没有拿到合同的项目,他会安排财务艾某某做假的付款单据和转账凭证,表明鸿润装饰工程公司已经把工程款全部付给了张三(孙建华安排的人),待工程做完付款,由于张三没有支付能力,所以施工队会找到鸿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这时孙建华会拿出早已准备好的付款单据和转账凭证,表示工程款已经全部付给张三,鸿润装饰工程公司不需要再支付工程款给施工队。

昭然若揭
第一情况 ,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甲方一般会电话询问私自更改合同的问题,孙建华会在电话里百般狡辩,同时甲方会要求面谈,而孙建华会要求甲方来自己公司面谈,第一次见面孙建华会拍东西大骂,并且积力狡辩没有私自篡改合同,如果甲方人员在他的威逼下作出让步,工程继续,孙建华会指使项目经理杨小平在施工过程中全部使用劣质材料,同时工艺上不做要求的手段以达到利润最大化。如果甲方人员不接受条件,要求终止合同,这时孙建华就会安排周某某(社会人员)带人封锁施工现场。阻挠甲方安排的新施工队进厂施工,采用拖延战术,抓住甲方急切希望装修完成进行营业的心理。如果甲方强制施工,孙建华就会安排刘某某钻法律的漏洞,起诉到法院,在工程量和违约金上做文章进而得到大量不义之财。
第二种情况,孙建华会起诉张三延误工期,付款超出实际工程量,要求张三赔偿鸿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损失,通过法院表明鸿润装饰工程公司已经把全部工程款付给张三,在那些假票据面前,官司肯定是鸿润装饰公司赢,如果施工队把鸿润装饰公司和张三一起告上法院,法院也会判定张三支付施工队工程款,鸿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需要再次支付工程款给施工队,而张三又没有支付能力,法院只有判定张三有支付能力的时候执行,这样孙建华又可以省下一大笔施工费。

最后提醒朋友们:特别是经营性场所,装修之前一定要好好了解一下装修公司的情况,特别是合同上要注意,不然损失的不是质量也有时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他们早日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12-03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构要件:
1、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的目的。这里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包括本人对非法所得的意图占有,也包括为单位或者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意图占有。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的秩序;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五种方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骗取财物.这是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伎俩。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就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以达到诈骗的目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是概括性规定,由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上不可能穷尽,有必要规定这样一个弹性款项,便于司法机关具体掌握,并避免犯罪分子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的行为,除需具备上述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合同纠纷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 担保,只是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所产生的纠纷,造成纠纷的当事人并无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欺诈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是以诈骗取钱财为目的,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主观上虽有诈欺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进行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能力。

  对于涉嫌"合同诈骗"可到犯罪地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控告;而对于合同纠纷和合同欺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的方式去解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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