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精通票据法的人士,承兑后面的被背书人页,上面的日期,法律上有没有规定使用什么笔填写?

比如,有没有法律规定,书写被背书人名称和下面日期必须要用使用碳素笔?使用其他笔如圆珠笔书写的无效,或者银行可以不付钱?如果票据法没有规定必须使用碳素笔填写,用了其他笔填写,银行拒绝付款,是否可以将其诉讼法律?
我在网上找到了《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原本,都没有找到,关于必须使用什么笔进行书写的规定,请问,这个规定是在什么地方?谢谢!我还可以在加分作为感谢! 用碳素笔将别的笔书写的字,重描一遍的话属于违法行为吗?能否导致承兑票的失效!谢谢!万分感激!

第1个回答  2009-03-21
如果合同没有特殊规定,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都行,因为背书日期本来也不是一定要记载的,即使不记载,银行也默认为是在票据到期日之前背书的。

但是一定不能涂改,一改性质就严重了。
第2个回答  2012-11-03
<<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用什么书写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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