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以及公众的利益关系,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在对其作品行使权利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就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1:概念:
关于合理使用的概念国内的学者的表述都各有自己的特色,综合就笔者自己所能找到的资料中的表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⑴ 合理使用是指依法对他人作品自由、无偿的使用。
⑵合理使用是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在不征求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⑶合理使用是指在利用有版权的作品时,既不需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不构成侵权。
⑷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使用者不仅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人许可,而且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但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合理使用必须是在不损害作者的人身权利下进行,《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明确规定,进行合理使用必须指明作者、作品名称,不得侵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除图书馆博物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以外,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⑤《著作权法实施条理》关于对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者的义务上也明确写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2:种类:
由于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所以它本身应该限定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合理使用的种类和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确限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有12种,分别是:
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条规定中的合理使用,笔者认为应该包括复制,翻译,汇编等这些权利。但是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⑵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的适当引用笔者认为除了广告语,短诗等一些作品外不能照搬别人的全文,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情况下,就你要评论或者介绍的某一个问题进行适当合理的引用,但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⑶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不可避免是指在顺利进行新闻报道时难以克服的情形。例如,报道发生在会堂的接待活动时,主持人深厚所挂的国画被录制下来就属于合理使用。
⑷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⑸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作为教材使用不管是内部发行还是出版发行都是属于侵权行为,因为既然是作为教材,那么发行量必然会大,并且一定会收取高于成本的的教材使用费,属于营利行为。⑦笔者也赞同此观点。
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笔者认为国家机关在完成法律赋予它的义务时因为一些必须的或者不可避免的缘故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⑻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笔者认为该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如果用语营利也应当按侵权行为处理,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⑼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⑽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⑾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⑿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8-25
一。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二、【著作权 合理使用范围】《著作权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3个回答  2011-07-06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2)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3)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纵横法律网 陈艳律师
第4个回答  2013-07-25
二:法律属性和立法意志:
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律属性,法学界存在着很多的观点,我国民法学者吴汉东老师根据合理使用的性质,把合理使用的法律属性归纳为三个类型:
1权利限制说:即将合理使用看作是著作权的限制。
2侵权阻却说:即认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害的违法阻却事由。
3使用者权说:即认为合理使用乃是使用着依法享有的利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一项权利。
比较上面的三种说法,可以看出,“权利限制说”和“侵权阻却说”都认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的一个例外,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间的利益而对侵权指控的一个抗辩事由。“使用者权说”则认为合理使用是一项权利。这两者的分歧就在于,合理使用到底是一个例外还是一项权利。笔者在此处认为合理使用应该是一个例外,而非权利。首先如果是一项权利的话,那么作品使用者就是权利人,而著作权人就是义务人,所以当作品使用人要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的时候,作为义务人的著作权人就不能去干涉作品使用人,一旦有干涉妨碍行为,作为权利人的作品使用人就可以要求作为义务人的著作权人排除妨碍。而这样就和《著作权法》出现了冲突,《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是不在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下使用,这表明当著作权人不想让别人使用他的作品的时候,他是有权利进行妨碍的。其次按照民法的基本理论,同一客体的权利主体应当是特定的,而这里出现的问题是同一客体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但是权利主体确实不特定的众多人。所以明显与民法的基本理论向背离。笔者是比较赞同“侵权阻却说的”。“侵权阻却说”则是认为使用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侵害,但是由于一些法定的因素否定了这个侵害的违法性。从法益的角度来看,对著作权人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但是这里的观点着重点不是对于“侵害”提出的,而是对于“阻却”提出的,再承认合理使用行为,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违反了对著作权人的不作为义务,但是因为“阻却”的的抗辩事由,使得这一行为不在具有违法性,是一个合法的行为。
通过上面的分析和比较不难得出合理使用的立法意志是:基于正当目的,在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创设一种制度,从而避免了在一些公益性质和非营利性质下的正当使用和著作权人个人利益间的矛盾。在著作权人权利受到很微小或者基本不受损失的情况下,让社会和公众得到利益,起到一个平衡杠杆作用。
三:合理使用存在的问题和一些解决的设想:
⒈网络对合理使用制度的的冲击
网络的发展似的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的越来越容易,鼠标轻轻一点就能复制出一篇和原文一样精美的作品了。众多的网络用户可以在任何地域任何时间,只要是需要就可以去复制那些作品,私人性的复制成为利用作品的主要方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只要有一个人从商业网站买到,然后输入自己的网络终端,那么其他的人就可以免费的去使用了。这就导致了只要著作权人一旦把文章输入网络,那么他就必须要作好冒险的准备了。同时这个问题也就相应的带来的问题是,原来的对于印刷品时代而存在的合理使用的制度是否还能规范这些个问题。判断标准的困难化,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很难受到保护,这也将导致很多的著作权人不在冒险把自己的作品传到网络里,这样一来最后受到损害的还是公众,所以应该找一个平衡点,让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达到平衡。
尤其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和技术水平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更应该采取一些适应当今情况的措施去改变这种不规范的情况,用来保障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笔者认为这里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划定一个标准,一个评判是否是合理使用的标准,采用营利性质和非营利性质为标准,毕竟普通公众使用大多只是为了自己个人的爱好和研究学习,不会以营利为目的不会对著作权人造成过大的侵害。而营利性质的就应当对作者付一定的报酬。同时响应上载作品的网站也只能提供浏览,不提供下载和复制服务。完善法律方面的规定,法律具有着它固有的保守性和稳定性,所以笔者在这里认为,应该加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限,用来应变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的情形。
⒉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对合理使用的冲击
当前我国的高校开展信息服务,一般都才用馆藏纸质印刷文献和从互连网上下载的复制方式,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这个复制的限量是多少呢?如果为了开办函授班或者开办培训班去复制,这个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吗?所以必须有一个限度的问题,在不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复制少量的为了课堂教学和个人研究,但是对于大量复制用来函授和培训班教材的就不在这个范围内,因为那些已经属于有营利性质了,所以这里也应该才用一个以是否为营利性来作为判断的标准。
图书馆为了方便使用者使用,都会采取一些编辑文献的服务,作为编辑者他应该注意一个限度问题,那就是在尽量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下进行编辑,如果在其编辑的作品中采用了著作权人过多的作品的时候,就应该付与报酬,而不能算是合理使用,而只是为了方便读者使用编辑书目和检索应该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图书馆的馆藏作品提供外借服务,一般都是免费的,这个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的,但是在网络条件下,作品一旦上载到网络上,虽然大部分用户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目的出发去下载的,但是,大量的复制下载必然导致市场上该作品的营业额降低。所以笔者认为在这里还是应该在考虑使用目的的同时也要考虑市场问题,所以学校应当完善自己的管理体制,只为学校内的人提供,不对外提供这样可以相应的减少一部分的收益人,而保全著作权人的利益。对于上载的文献也采用用户访问限制,只允许校内网络访问,只提供浏览不提供拷贝等措施。
综合上面所说的,可以看出合理使用是保障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用的一个平衡点,所以我们有必要找好这个平衡点。使得双方互惠,而不受到损失。
第5个回答  2018-07-28
您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必须构成以下四个条件:
(一)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二)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三)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
(四)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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