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通航保障与救助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7

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主要关注通航保障与救助措施。首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需实时监控区域内水上交通动态和码头泊位作业,确保信息及时公开,为过往船舶提供必要的水上交通信息服务(第十八条)。


对于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等设施,其规划、建设、设置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通航安全标准(第十九条)。在遇到危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紧急情况,如航道受阻,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实施临时管制,如限航或封航,以保障水上交通的畅通。


当船舶或浮动设施对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影响时,可能需要采取卸载、拖离或紧急处置措施,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九条)。沉没物、漂流物或搁浅物的清理工作也由其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并需按照规定报告和清除(第二十条)。


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发生时,船舶必须立即报告并留在事故现场,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调度和指挥,以确保不影响其他船舶(第二十一条)。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会迅速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如禁止离港或限制行动。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环境进行定期监督,以确保遵守法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在执行检查时,工作人员需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扩展资料

(2005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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