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06年9月至12月分几次向个人借入流动资金,由于借款人是公司老板,故当时没把借款打入“长期借款”科目,而是打入了“其他应付款”,现在每个月提一部分现金出来偿还借款,已还得七七八八,现在发现错误,想把它改正过来,可是好多笔又要计利息,借款期估计15个月至22个月左右,可是不知年利率多少?如何做回正确的账务呢?请高手提点下,感激再感激!!!!!
我也这么想过不更正了,反正公司所得税是核定征收的,但老板要求要把它打入成本,我觉得非常复杂,又要查回当年的年利率,要更正真的很烦琐,关键是公司快要注销清算,不知有没有这个必要更正,到时清算税局如何查账,第一次接触这样的问题,开始有点头疼的感觉。
当时借款的时候也是以现金存入对公账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