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可以在私下进行协商调解。但是如果是机动车故意撞人的行为,就不止是赔偿,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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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4时许,张威因杨某未归还其借款,与杨某发生争执,后张威驾驶其牌号为苏BC××××福特牌轿车在江阴市××镇××路××号顺达驾校西侧路口故意加速撞击被害人杨某,致被害人杨某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目前已构成重伤。案发后,张威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供述了开车撞击被害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张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王鑫律师解答:
张威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威在实施故意杀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威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张威的近亲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王鑫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王鑫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江西警察学院法律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王鑫律师执业经验相当丰富,成功办理了大量疑难案件,专业强,效率高,客户满意率高,值得委托人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