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19
问题一: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问题二: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 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问题三:监护人有哪些权利,又有哪些义务 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一)未成年人的保护:
1、未成年人保护遵循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2、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责任者: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包括:共青团、妇联、工会、青联、学联、少先队等)、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教育机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
3、对未成年人四种保护:
家庭保护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学校保护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社会保护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
司法保护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
(二)家庭保护中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监护人对未成的人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并在德、质、体方面全面发展。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婚姻法》第十五条。
(2)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法律依据:《教育法》第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3)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等行为。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
(4)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使未成的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5)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法律依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6)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
(7)监护人与未成年人间的关系,不因其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 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仍有监护权。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五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8)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同时,监护人有以上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可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9)监护人对10岁以上的未成人的信件不得随意开拆。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10)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钱、物、房产等)。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11)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12)监护人应当承担起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

问题四:民法中监护是职责还是权利和义务 你好,职责,和权利和义务是不能相互对比和形容的。职责:职权和责任的综合。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监护既是监护人的义务,又是监护人的权利。为了成为一名合格的监护人,监护人需要了解自己的义务,充分形式监护权。保护好被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监护权转移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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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监护人的辞职权是什么意思?法定监护人有监护被监护人的义务,怎么还会有辞职权这个权利呢? 没有这个权利,这也是法定义务,不得免除。只能是法定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否则有可能构成遗弃。

问题六: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是一种职责和义务,我国法律中采取广义上的监护含义,对监护制度做了原则的规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2)精神病人的监护。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抚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问题七: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监护人的权利攻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职责,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监护人有权请求法院等公权力机关予以保护。
监护人的义务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问题八:法律规定监护人哪些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问题九:什么是被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郸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问题十:监护人的相关权利 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一为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如前苏联和我国;二为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如美国和瑞士;三为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由此可见,像我国实行绝对无偿原则的国家毕竟是少数的。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再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监护人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经济困难的监护人而言更是如此。长期以往将严重打击监护人的积极性。我国1996年发生的闻名全国的“周璇遗产纠纷案”,其判决结果对监护人黄宗英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未来立法中,我们应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定,赋予监护人获得报酬请求权, 考虑实际情况给予监护人津贴或者法院认为适当的报酬,使监护人在精神、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满足,从而充分调动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这样既兼顾了监护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使监护制度规定更具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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