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城区政府对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负主要责任,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做好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的全面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城管办),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施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
  各区及街道办事处、镇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抓好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城管监察支队为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列公安巡警序列,城管监察业务接受城管办领导,以城管监察为主进行综合执法。第六条 市土地规划、建设、爱国卫生、市政公用事业、房产、公安、交通、工商、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七条 全体市民应自觉遵守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市民守则》,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第八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执行公务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市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市容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地、集贸市场、停车场、施工现场、市政公用设施、专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广告、招贴、牌匾、橱窗、画廊、标语牌、各种标志等外部景观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各种破坏城市市容的行为。第十条 市区主干道两侧道路红线内不得建设临时建筑物,已建设的要限期拆除。土地规划部门对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在禁止占用的地域不得批准临时建筑用地。第十一条 使用期满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城管监察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强制拆除。第十二条 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在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或由于市容整顿和排除危险隐患需要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管监察部门予以强制拆除。第十三条 城区临时建筑、门脸装修、破窗开门须经市土地规划部门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对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门脸装修等,有关部门不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卫生部门不得核发卫生许可证,已核发的证照由核发部门收缴,违章建筑由城管监察部门负责拆除。第十四条 拆除违章建筑的残土垃圾要及时清运,属于市场内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清运;属于厂区、住宅小区内的,由各企事业单位和房产产权单位负责清运。清运费用由违章建筑责任人承担。第十五条 市区内的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围挡;拆除危旧建筑工程,必须先围挡后施工;建筑垃圾必须日产日清,不得存留,竣工后应及时平整和清理场地,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城管监察部门要予以查处。第十六条 临街单位实行“门前六包”(包卫生达标、包绿化管护、包无乱停车辆、包无乱设摊点、包治安秩序、包摆花设景)责任制。各城区及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确保市容整洁、美观。市城管监察部门应协助各区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第十七条 在城市中设置临街条幅、广告牌、霓虹灯、灯箱、墙面广告、橱窗,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字体规范、外型整洁美观,并须经市、区城管部门批准。大型广告牌设置应按规划进行。对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的单位和个人,城管监察部门应认真查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不得沿街屠宰家禽家畜,违反规定者,由城管监察部门予以查处,工商、卫生、农牧部门应予积极配合。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在街头烧烤,违反规定的,由卫生部门负责查处,工商、城管监察部门及各区应予配合。第二十条 主要街路、繁华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定期粉饰;不按规定粉饰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土地规划、房产部门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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