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质量管理,确保钢铁工业产品的质量,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冶金部负责钢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其他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第三条 凡实施钢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有关部门不得安排生产计划,不得供应原材料、动力和提供生产资金。第四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
  3.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6.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第五条 冶金部下设钢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钢铁司),其职责:
  1.审核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执行;
  2.审核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
  3.审核检验测试单位;
  4.接受企业申请并协助各专业司、局组织检查和评审;
  5.规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期限;
  6.颁发生产许可证;
  7.仲裁、调解有关颁发和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争议。第六条 冶金部各专业司、局负责按产品(或产品类别)拟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负责拟出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负责提出产品的检验测试单位并组织落实检验、测试工作;在接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转来的企业申请后,负责组织检验测试单位并吸收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有关人员参加,严格按照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对申请企业的有关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和评审,写出审查意见,然后报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第七条 在冶金部钢铁司内,有关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工作由技术质量处负责,本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定的职责由各专业处履行。第八条 冶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向国家经委报审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产品的检验测试单位名单。由国家经委批准后,统一公布执行。第九条 根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计划,规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期限,在此期限内,生产该产品的所有企业(包括非冶金系统企业)都必须提出申请,过期不予办理。新建和转产该产品的企业可以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随时提出申请。第十条 申请时要逐项如实地填写包括以下内容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产品执行的有关标准,完整的技术指标检测数据和主要的质量分析数据;
  2.产品的生产工艺规程和生产设备运转状况;
  3.产品的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情况;
  4.产品的生产与计量检验人员的技术构成情况;
  5.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申请书要一式三份,两份报冶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一份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第十一条 冶金部重点企业直接向冶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地方企业(包括非冶金系统企业)经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局审查同意,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签署意见后,向冶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由冶金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书,并报国家经委统一公布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名单。第十二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经审查不合格者,允许企业进行半年时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特点,规定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具体有效期在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中说明。有效期从批准之日算起。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该产品时,应在有效期满半年前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确定延长有效期或重新颁发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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