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的格式与内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0-20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址:____联系方式: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____因与被上诉人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民初____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____人民法院____民初____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2、本案移送____人民法院处理。上诉理由:(写明不服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个回答  2020-10-20
所谓民事上诉状,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种诉讼文书。那么民事上诉状该怎么写的呢?一审不服民事上诉状范文是怎样的?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提供几篇民事上诉状范文,供大家参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按相关法律规定,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一、标准民事上诉状格式(2018)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2、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理由:

  ……(写明不服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被告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4、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二、一审不服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女, 族,*****年*月**日生,

  户籍地:***省**县

  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省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省**,

  上诉人因不服****省***市***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省***市***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理由如下:

  (1)**************************************。

  (2)**************************************。

  (3)**************************************。

  (4)**************************************。

  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日期:  

  三、其他民事上诉状范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XX县。

  负责人:C某,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镇。

  法定代表人:Z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L某,董事长。

  上诉人因解除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5)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5)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补充协议》有效及应予解除是错误的

  原审判决认定的“但由于双方未严格按该协议履行,且在实际经营中没能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双方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与客观事实相悖。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XX分公司提出该协议系原告乘人之危,以胁迫手段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属可撤销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补充协议系被上诉人乘人之危、威逼上诉人所签。其前言部分已明确“关于双方合资投资2台4m3太重电铲合作施工事宜补充以下条款”、第2条“乙方务必组织人员按项目部要求及时复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可见其重点在于解决被上诉人唆使电铲工作人员罢工、复工的问题。前述有关及时复工的规定及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电铲人员在铲车上所打横幅照片能反映出当时的危急情势。原判决一方面认定“2015年5月15日、2015年6月2日,双方工作人员分别对电铲在2015年4月份的装车量结算值179453元和2015年5月份的装车量结算值85732.5元进行了确认”,另一方面又认为签订补充协议原因在于“在实际经营中没有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签约在先核算在后,2015年3月17日签约时如何判断出是否达盈利目标?预期盈利目标是多少?在被上诉人没有对因何签订补充协议作出说明之下,原审法院却替其作出解释,令人费解,其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由此可见一斑。

  原判决错误地认定补充协议实质约定了被上诉人单方终止(解除)合作协议的条件。即使原审法院不考虑补充协议签订的真实背景,也不考虑补充协议第2条前半部分有关及时复工的约定,那么该条款内容公平吗?约定的单方解约条件明确吗?在补充协议没有明确被上诉人的具体收益预期目标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达到?原审法院对如此约定不明条款也要支持!“只要原告认为收益达不到预期目标,就可终止合资、合作协议,这合理吗?即便是该条款约定有效,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也要用证据加以证实。2015年4月、5月双方只对机械租赁进行了结算,并没有对投资收益进行结算,两者完全是两码事,6月份双方还没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证明经营收益的预期目标及其是否达到、解约的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下,凭什么来认定所附解约条件已成就并应予解除?

  (二)《补充协议》实质被《电铲合同》所否定,原审判决认定两者“无明显冲突”错误

  《电铲合同》是“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岩土爆破工程公司天然矿业项目部”与被上诉人所签,该合同前言称“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电铲采购合作协议》现补充如下:1、甲乙双方各占2台电铲股份50%,甲乙双方互相补齐投资差额(甲乙双方提供各自相关付款凭证)”,而电铲采购合作协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若该项目部不是上诉人的,被上诉人会同意其就电铲采购合作协议进行补充?上诉人提交的《电铲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上加盖有该项目部的印章,被上诉人提交的2015年4月、5月的“机械租赁结算单”上加盖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岩土爆破工程公司”印章,原判决以“被告未提供证明该项目部与其是同一主体”来否定上诉人抗辩理由未免有些牵强。

  原审判决无视《电铲合同》首先强调了双方各自的股份比例及投资差额的补齐,称“从该电铲合同的内容看主要是对电铲作业结算的具体事项等进行了约定,并未提及解除或终止合作之事宜,与补充协议无明显冲突”。在当时紧急、被迫之情势下,上诉人能直接提及解除或终止合作?签订在后的电铲合同强调股份及电铲施工及结算的事实表明,签订在先的补充协议所提及的终止合资不复存在,如果是终止合作,则无必要补齐投资差额。《补充协议》与《电铲合同》本质上相冲突。

  (三)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投资额为1336255元是错误的

  假使确应按补充协议之约定按原投资额收购被上诉人投入电铲投资,原审法院应重点查明被上诉人的原投资额实际是多少。因涉及双方分别采购或一方出钱由另一方采购;哪些花费算投资确定为股权;哪些不算投资只计入经营成本,投资额的确认本是个复杂的问题,原审法院却将其简单化为“经核算原告为电铲合作经营支付电铲货款、电铲配件货款、维修费、运输费、吊车费等计2066255元,而XX分公司除支付给大连XX公司维修人员的维修款247600元外,还向其支付了730000元,原告大连XX公司支付的费用中扣除该730000元后为其的投资额,其投资额为1336255元。”上述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原判决核算被上诉人为电铲合作经营支付了2066255元,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诉状中自认“按被告要求购置了电铲及配件并按协议约定运至被告投资现场,原告为此共产生1451001元的费用”,其提交的证据反映的也是该数额,庭审中其也未作更改,原判决认定的2066255依据何在?

  其次,原审法院在计算维修费时是否按“且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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