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设施设备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0

第三十条 用于营区给水排水、供电、供暖、供气、环保、绿化、消防等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营区道路、桥涵、管线、护坡、围墙等属于营房设施;水泵、发电机组、变压器、配电柜、锅炉、载人载货电梯等属于营房设备。
设施设备应当按照营区规划进行配套建设,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安装、使用和维修。
第三十一条 设施设备实行定期检验、监测和日常检查维护制度,适时更新改造。? 设施设备的操作管护人员,应当经过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禁止使用经鉴定必须报废的设备。
第三十二条 水电气暖的供应实行量化管理,分户装表,计量收费。
第三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和水电气暖的供应可以实行不同方式的社会化保障。
第三十四条 营房设备的购置应当以招标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定向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
购置的营房设备、器具必须具有国家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鼓励使用先进设备和节水、节能设备。
第三十五条 公用营具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实行责任到人、计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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