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连高速公路计重收费问题

如果清连高速实行计重收费,我的车行驶证是8吨的自卸单桥车,车身自重12吨,货物净重是30吨,总重是42吨,从黎埠到朱坑出口,那是如何收取我的过路费?大概要多少钱。?

第1个回答  2013-05-28
计重收费的标准   (一)超限判别标准。   依据《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2004年GB1589-2004)和交通部、公安部等7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综合认定,各车辆类型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为:   三轮货车:2吨;    四轮货车:4.5吨;   二轴货车:20吨;   三轴货车:30吨;   四轴货车:40吨;   五轴货车:50吨;   六轴以上(含六轴)货车:55吨。    超过上述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的运输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允许计重设备误差为5%。   (二)计重收费标准。    按照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有关原则制定计重收费标准,封闭式高速公路基本费率标准以元/吨公里计算;开放式收费公路的基本费率标准以元/吨车次计算。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的计费金额按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超限运输车辆的计费金额除按正常费率收取外,对超限部分按本方案规定加收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封闭式高速公路。   基本费率标准为0.08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车货总重)小于等于10吨的按0.08元/吨公里计收;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收;大于50吨的按0.04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额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此收费标准适用于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   (2)开放式收费公路。   收费标准Ⅰ:基本费率为1.8元/吨·车次。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按1.8元/吨·车次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车辆,按1.8元/吨·车次递减到0.8元/吨·车次计费;大于50吨的车辆按0.8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适用范围:开放式收费的高速公路、新建1000米以上的独立收费桥梁(隧道);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与开放式高速公路现行分类收费标准相同或接近的一级公路、南宁和柳州市路桥。   收费标准Ⅱ:基本费率为1.65元/吨·车次。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按1.6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车辆按1.65元/吨·车次递减到0.6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50吨的车辆,按0.6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适用范围:新建的一级公路、500-1000米独立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与宜州至金城江一级公路现行分类收费相同或接近的一级和二级公路。    收费标准Ⅲ:基本费率为1.45元/吨·车次。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按1.4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车辆,按1.45元/吨·车次递减到0.4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50吨的车辆按0.4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7元时按7元计收。   适用范围:新建的二级公路;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与南宁至北海等二级公路现行分类收费标准相同或接近的一级和二级公路。   收费标准Ⅳ:基本费率为1.25元/吨·车次。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按1.2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车辆按1.25元/吨·车次递减到0.4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50吨的车辆按0.4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适用范围: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与平果至百色二级公路现行分类收费标准相同或接近的一级和二级公路。   车货总质量每吨位对应的计重收费费率标准按《广西收费公路计重收费费率标准表》执行。    2.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   (1)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2)超限30%以上100%以内(含100%)的车辆,除计收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通行费外,对其超限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3)超限100%以上(含100%)的车辆,除计收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通行费外,对其超限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3.计费取整办法。    封闭式的高速公路计重通行费单车合计金额尾数实行2.50元以下舍去,2.51-7.50元归5元,7.51-9.99元进10元。开放式的收费公路计重收费通行费尾数(角、分)按照四舍五入法归整为“元”。    五、计重收费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实施计重收费后,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仍然保留,当计重收费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按计重方式收费时,按分类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根据计重收费实施情况,需要对本方案的费率标准作调整的,由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三)对载客类汽车和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的收费,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和收费期限重新核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4〕244号)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四)对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整车(核定装载量达80%)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凡通过我区范围内的所有收费站,一律免收车辆通行费,实行“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区内外无差别政策;对于超限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计重收取通行费,不再享受免费政策。对依法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按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收费。   (五)普通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对按规定办理月票、年票的载货汽车,凭月票、年票通行收费站;但车辆超限运输时,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计重加收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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