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的缔约国列表涵盖了最初签署并批准的国家以及后来加入或承继的国家。这些国家包括巴林、孟加拉、印度、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美国、缅甸、也门和南斯拉夫。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国家中的部分在附加未经该国同意,不得追诉与该国有关之种族灭绝的条件下批准本公约。具体而言,这些国家包括巴林、孟加拉、印度、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美国、缅甸、也门和南斯拉夫。
此外,该公约也受到其他国家的签署和承认,但由于题目要求,仅列举了签署国的信息。这些签署国名单将不断更新,以反映国际社会对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的持续承诺和行动。
[1]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已经被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12月9日采为联合国大会第260号决议的内容,且已经在1951年1月12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