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作为举报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是否享有知情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7-20
  举报人应该有权知道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法律专家吴小俊指出,公民监督的权利还应该包括询问权,即向有关部门提供了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后,有关部门调查了没有,调查到了什么程度,不调查的原因是什么等等,举报人应有权过问。法律专家的态度很明确,举报人对其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知情权。
  信访条例规定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某种程度上说信访人和举报人是一样的概念),也就是说信访人对其信访事件的处理结果有知情权。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2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举报人对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该享有知情权,还有一个司法实例可供参考。
  2003年3月,某市李先生向他所在市国土局举报该市A区一宗非法占地建房案,请求国土局查处。某市国土局将李先生的举报材料转给其下属信访部门处理。之后,因未见结果,李先生于同年6月20日再次向国土局信访部门递交材料,可国土局仍未给李先生任何答复。一气之下,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市国土局履行对他反映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并给他明确的书面答复。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专家认为,举报知情权的实现,既可以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调动公民的举报热情,同时更有利于监督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公平处理。举报人行使的是宪法规定的控告的权利,国家机关必须负起对举报案件查处结果的告知义务,确保举报者对举报的查处结果行使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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