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朋友应聘了珠海政府某单位(xx局),可是单位说只给交五险,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我是珠海户口)。打电话问珠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答复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国企私企)必须缴纳,是强制的,不缴纳是非法的。打电话问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答复是公积金不是必须缴纳的。我想问问到底谁说的对?到底公积金是不是必须缴纳?
不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属于临时非法用工?个人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如果在单位受到不公正待遇能不能获得法律保护?

第1个回答  2013-02-04
五险是强制性、必须缴纳的,但公积金不是强制缴纳的,具体按各企事业单位内部规定执行。
所以,公司是否缴纳公积金,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第2个回答  2018-06-27
存在强制要求缴纳的。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单位需要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果没有缴纳或者少缴纳会有相应的处罚,所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具有强制性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6-10-24
只要你是该用该单位的合法职工就应该享受这样的权利。
根据1994年《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2005年《公司法》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因此,企业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4个回答  2013-02-04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仅仅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还不属于临时非法用工。
3.个人权益肯定没有得到保障。
4.在单位受到不公正待遇能获得法律保护,但是,下月起老板可以请你不要在他的企业干。
第5个回答  2017-06-24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你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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