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最好是官方来回答一下?法律的硬性规定不得强制和不得以不予保修为理由拒绝在外保养的,是否属实?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说得通俗点,就是厂家或4S店不得以不在其指定维修保养点进行维修保养为由拒绝车主质保。
原文件是这样写的,新规定,今年颁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