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扩展资料
案例:
2017年8月,黄女士与郭先生因离婚纠纷闹上法庭。开庭前,郭先生表示同意黄女士的离婚请求,二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由于调解书制作需要一定程序,但郭先生急于赶往外地,要求随后领取调解书,便与黄女士一同先签署了送达回证。
随后,法官向黄女士送达调解书时,黄女士突然觉得庭前调解时自己太欠考虑,拒收调解书,希望能够撤回对郭先生的起诉。
郭先生认为,离婚时黄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协议上载明“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调解协议已经生效,黄女士与郭先生的身份关系已经解除,黄女士无权撤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当事人已经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上载明“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已经签收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应为调解生效日期,故原告黄女士不能撤回对郭先生的起诉。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黄女士与郭先生一同到法院领取了调解书。
参考资料来源:安阳市龙安区-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后能否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