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县建设局接群众举报称,A开发公司的某房屋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

县建设局接群众举报称,
A
开发公司的某房屋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
设,该局即指派执法人员李某前往调查取证。经查实,
A
开发公司违法事实确凿,县建设局拟依法对其作
出罚款
35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
A
开发公司当面送达了听证告知书。
A
公司当即要求
组织听证,县建设局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同时
A
开发公司按照县建设局的要求交纳
了听证费用
300
元。听证结束后,县建设局对
A
开发公司作出罚款
35
万元的行政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于
10
日后送达给
A
开发公司

问: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本案县建设局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有哪些?正确的做法应该怎样?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6
1、调查取证环节有误。只有一个人,应当两人以上,且应另有见证人;
2、县级建设局无行政处罚权。应报请地级市行政主管部门(例:市住建局)进行;
3、送达处罚决定程序不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听证要求开发公司交纳费用不对。依据第四十二条 中的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申辩和质证的主体不对。应为“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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