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某2003年6月15日晚9时许骑自行车回家,中途与自行车违章逆行的王某相撞,引起栓放争吵并发展为互殴,被告人程某掏出一把水果刀朝王某的腹部猛扎一道,王某当即到底血流不止,尽管程某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但王某终因伤重不治死亡。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撞车小事行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行凶后有求助被害人的表现,故判决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宣告判决后,被告人程某未上诉,检察院也为抗诉,判决生效后,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中级法院将此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但是刑量过重,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问:本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正确?法律一句和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