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那份合同双方都签字签字的,乙方的那份合同没签字,这份合同有效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1-22
  你好。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份数。所以说只有一份也是有效的。
  针对你所说的,我可以这么回答你,即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合同有效。具体来说,甲方那份合同由于都签字了,肯定有效,乙方那份单独来说,是无效的。但是,有甲方那一份就足够说明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了。
  综上所说,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有效。只要有甲方的那份合同在,乙方那份就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就不能单方说无效。
  欢迎追问。追问

谢谢你的解答,那么还有个问题是,我跟单位的合同是2011年9月1日签订带2012年9月1日。结果2012年9月单位没有及时续签合同,而是到2012年11月15日左右拿合同说是为了应付年终检查让我从2012年10月1日签到2012年12月30日,然后2012年11月30日书面通知我说合同到期提前30日通知我,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这样的情形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已的权益?

追答

  你好。
  你原先没有说清楚,你所说的是劳动合同,不是一般的合同,所以是要依照《劳动合同法》处理的。
  你和单位的劳动合同本身签的就是从2012年10月1日到12月30日。所以单位在11月30日通知你是没有过错的,是应该的义务。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所以你说的情况属于到12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从这个角度分析,单位没有错,因为你们都是自愿的,并且都签字了。正常的合同期满,是不能追究任何一方的责任的。
  所以单位没有过错,而是属于正常的合同期满辞人。你要做的,就是向单位表达想续签合同的意愿,单位如果愿意续签就续签,如果不愿意续签,你就只有另谋出路了。

追问

谢谢你的回答,可是2011年9月到2012年9月后,单位没有续签合同,我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工作,而是2012年11月才签订的,难道没有违反合同法吗?

追答

  你好。
  单位在9月1日到11月15日期间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是要付双倍工资的,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满一个月的次日,也即从10月2日至11月15日你们签订合同时为止。基本是1.5个月,需要付给你1.5*2=3个月的工资。除掉单位在这期间发给你的工资,你可以向单位索要1.5个月的工资。但是注意,你要有证据证明这一切。也即你要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在11月15日左右补签的合同,因为但从合同上看,只能看到10月1日。相信这是你们单位打的擦边球,相信你们单位也咨询过律师。
  你可以向单位索要1.5个月的工资,如果单位不给,可以向劳动局反映,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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