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托管与转让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31

证券公司债券的管理主要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依据《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根据条款,公开发行的债券需要申请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交易方式可经证监会批准后选择集中竞价或其他方式。申请上市的证券公司需签订上市协议,遵守交易所的规则,并接受交易所的监管。


上市债券的条件包括: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实际发行面值不少于五千万元,上市时仍需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以及符合证监会的其他具体要求。债券在到期前一个月,若需终止交易,发行人需要负责兑付相关事宜。若证券公司出现《证券法》中规定的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的某些情况,交易所将作出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的决定。


对于定向发行的债券,转让方式可以是协议转让,或者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转让最小单位不得低于面值五十万元。转让必须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并且符合转让场所的业务规则。参与定向发行债券的认购和受让活动,须经发行人、主承销商等进行合格投资者身份的审查确认,非合格投资者不得参与。


定向发行的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需要将合格投资者的审查资料提交给登记结算公司,并为合格投资者开设并注册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仅能使用在登记结算公司注册的账户进行债券的申购、受让等投资活动,相关操作需要填写债券的认购表或受让表。


扩展资料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5号 《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4年 10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尚 福 林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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