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技城包括《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南山港、深海科技城、南繁科技城、科教城、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等区域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第三条 科技城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创新体制机制,在科技城开放合作、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方面先行先试,高水平推进深海科技、南繁科技、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研发、科教研发、遥感等产业发展。第四条 科技城应当鼓励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创新活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制度集成创新体系。第二章 治理结构第五条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城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决定科技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建立考核和评估机制。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科技城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行使科技城的社会管理职能,具体范围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在科技城依法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在科技城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科技城的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第七条 科技城管理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的薪酬总额范围内,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和薪酬体系,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科技城管理机构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境外选聘。第八条 科技城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或者引进开发运营企业,委托企业负责科技城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产业投资、招商引资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运营,参与科技城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科技城管理机构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九条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科技城管理机构行使。

  不宜下放或者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科技城设立驻城机构。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科技城管理机构、驻城机构应当明确在科技城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科技城管理机构建立科技城业界共治机制,建设科技城业界共治、社会参与和协商讨论的公共平台。第十一条 三亚市在科技城建立廉政监督机制,依法对科技城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廉政监督。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二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科技城总体规划进行部分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科技城管理机构负责根据科技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经批准后实施。

  科技城周边地区相关规划应当与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三条 科技城开发建设应当严守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态修复与环境整治,严格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坚持绿色发展。

  科技城开发建设应当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资源,体现自然、传统和现代融合的城市特色风貌。第十四条 科技城应当加强路网、电网、光网、气网、水网、生产和生活配套服务等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同步建设,推动产城融合、港城融合、城乡融合与农旅融合发展。

  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科技城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区域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第十五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科技城管理机构负责科技城范围内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但土地征收事项除外。

  科技城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授权开展土地储备,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科技城范围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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