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衡量证据确实、充分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27
证明的特性 说 明 相互映证性 证据之间应当相互映证,能够互相支撑、互相说明。证据不能靠自身来确证,而需要其他证据的映证来说明,因此,证据法学认为:“孤证不能定案”。 不矛盾性 证据之间、证据与已证实的事实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应当是协调统一的,不应当存在不能解释、无法解决的矛盾。 证据锁链的闭合性 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环环相扣,不出现断裂,以保证各个事实环节均有足够的证明,实现全案事实清楚。 排它性 即证明结论的唯一性。在对事实的综合认定上,结论应当是唯一的,合理排除了其他可能。 表5-1212证明的四种特性 以上得知,中国的这一证明标准具有两大特点:
  (1)强调了证明标准的客观性。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非从司法人员的主观意识状态提出要求和设立标准,而是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强调案件事实的客观方面。它要求司法人员在使用证据认定事实时不应求于内心,而应当始终盯住客观事实状况。如上所述,主张证明结论应当是排他的、唯一的。实际上,这种排他性与所谓的“排除合理怀疑”以及“建立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因为“排它”,就是要求在司法人员心中排除了任何合理的怀疑,感到对事实认定确有把握,而不是似是而非、疑惑不定、心中无底。但中国法律从不用“排除合理怀疑”等带有主观色彩的概念来限定和解释排他性。
  (2)强调了事实认定的确定性。
  中国的证明标准是以可知论为基础,认为应当查明的案件真实,应当是“事实本身的真实,也即事实的真情,事物的真相。” 由确实充分的证据所达到的案件真实应当是一种排除了盖然性因素的完全确定的客观事实。这个特点是和证明标准的客观性特点紧密联系的。�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对刑事案件定案时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不是在诉讼一开始时就能达到的。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由于诉讼行为的不同,对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例如,在刑事案件的立案时,只要求确定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时,要求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否则不予受理。当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及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中国刑诉法都规定,应当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但在措词上也是有区别的。提起公诉时,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但在作出有罪判决时,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见后一种提法去除了前一种提法中的主观性因素,因此应理解为更为严格的证明要求。从各国的通例看,对起诉的证明标准一般低于作出有罪判决的标准,这是因为检察院或自诉人起诉时,案件中尚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而法院是最终的裁决者,判决的执行效力要求有罪判决时的证明标准在证明标准体系中处于最高、最严格的一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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