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统筹建设的原则,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相适应。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征收、供应等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或者投诉。
  有关部门对检举或者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或者投诉人。第二章 规划第七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居住人口容量、交通环境、教育资源现状和需求、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布局、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应当优先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可以按照国家标准适当集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未达到配套标准的住宅区,按照片区统一规划、集中配建。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布局,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专项规划文本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十一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听取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纳入乡规划、村庄规划统筹实施。第十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时,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挪作他用。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另行规划出不小于原规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书面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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