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综合职能,规范对驻外办事处的管理,把驻外办事处建成精干、高效、多能的政府工作机构,更好地为深圳市的政治、经济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受市政府委托,管理深圳市各驻外办事处。市经协办负责驻外办事处的人事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业务联系和指导,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在对外交往中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应主动接受驻地党政有关部门的管理。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各种规章制度。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其职权。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列入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其人员编制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为准。第八条 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介绍深圳市的发展情况,密切与驻地及周边地区政府之间的联系,促进深圳与兄弟省市之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决策目标的需要,及时、准确地提供驻地及周边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重要信息。
  (三)协助做好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政务活动、专项考察和其他重要活动,以及深圳与内地间的对口扶持和经济协作等工作。
  (四)管理深圳驻当地单位的党组织,建立健全深圳驻外单位的党委。切实抓好深圳驻当地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对深圳市在驻地及周边地区的企业和办事机构进行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深圳企业在驻地投资提供服务。掌握驻地企业的主要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深圳市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在当地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方便。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管理制度第一节 工作制度第九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进行重大决策时,应注重民主化、科学化。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在处理政策性强、影响面较广和涉及到省市间关系的重大事情时,应事先报告市经协办,必要时可直接请示市有关领导。第十一条 实行驻外办事处领导外出报告制度。驻外办事处领导离开驻地三天以上时,要事先报告市经协办。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应按期进行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并书面报告市经协办。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驻外办事处应建立与我市及驻地及市党政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第十四条 市经协办根据具体情况,每年组织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交流经验。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应制定三至五年的发展规划,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规划进行修改、调整。驻外办事处要建立大事记,对发生的重大事情进行文字记载。第二节 人事管理第十六条 在编人员的调配(包括录用、交流、辞职、辞退),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权限按我市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十七条 在编人员的任免: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市委审批;办事处正处级职务的任免,由办事处提名,市经协办考察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办事处副处级职务的任免,由办事处提名,市经协办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其中属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经协办任免。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任免,由办事处审批,报市经协办备案。职务任免应符合职数要求。第十八条 在编人员的管理: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其他人员分别由市人事局和市经协办管理。第十九条 非在编人员的聘用,由驻外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市经协办备案。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经协办负责组织实施驻外办事处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经协办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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