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太福公关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2

在沈太福的集资活动中,媒体记者扮演了重要角色,其中《科技日报》记者孙树兴尤为活跃。在海南集资初始,孙树兴发表的《20天集资2000万》等文章大力鼓吹长城公司的业绩,随后的报道如《用高科技和改革开放筑长城》和《为了千百万父老兄弟》持续追踪。媒体的宣传推动沈太福成功扩张,孙树兴为此获得了沈的物质回报,包括金钱和物品,导致他被判刑七年。


孙树兴的引荐使沈太福结识了李效时,曾任《科技日报》总编辑的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对长城公司的节能项目深信不疑,实地考察并留下支持言论,成为长城公司有力的宣传者。沈太福以李效时三子名义签订价值4万元的合同书,李效时两次拒绝后收下,此事导致他因受贿和贪污罪被判刑二十年。


尽管存在私人利益的嫌疑,一些专家如社会学家费孝通赞赏沈太福的集资模式。费孝通在文章中阐述了长城公司的“五老”嫁接理论,认为公司在多个领域表现出色。然而,沈太福的扩张迅速,1993年初在全国设立了众多分公司,主要通过广告、新闻炒作和集资活动。据传,沈太福在公关方面的花费高达3000万,集资额总计超过10亿人民币,个人集资占据主导。随着集资规模扩大,沈太福的言论和业绩陈述变得越来越夸张,但实际业绩与之相差甚远。为了粉饰经营状况,沈太福将部分集资款转化为销售收入并缴税,同时借助官商关系网来维护形象。




扩展资料

尽管天下人都知道沈太福是因为体制外高息集资、扰乱中央金融政策而被捕的,最后却是以贪污和行贿罪名被起诉。法院诉状称,沈太福多次以借款的名义,从自己公司的集资部提取社会集资款,构成了贪污罪。此案之后的199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业银行法》首次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概念,及至1997年,中国关于民间集资的刑法规制框架基本建构起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三个罪名成为悬在民间集资者头上的三把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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