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的设立审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2

海关准予企业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的活动。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仓库(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包括: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和专用型保税仓库(如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3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署令第105号)
5、海关总署2004年第14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7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8号)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5、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二)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
5、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6、消防验收合格。
(三)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备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并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出口监管仓库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附件1)
2、《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附件2)
3、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4、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成立批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
5、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出口监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8、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前款所列文件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二)保税仓库
1、《保税仓库申请书》(附件3);
2、《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附件4);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
6、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
7、企业的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8、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
9、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10、仓库管理制度;
11、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12、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13、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1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应一次性提交;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8、13项单证可缓收,在仓库验收时收取。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保税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保税仓库项目)》,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的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仓库经营企业。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并向总署备案。
(二)许可的变更
1、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其中变更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2、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日内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变更文件资料复印件,经仓库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并进行重新审核。上述事项的变更不得改变仓库经营企业的主体,变更后仍需满足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设立许可时需要具备的条件。
(三)许可的延续
1、《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1)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仓库的延期申请(暂无格式文书);(2)《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或《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5)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仓库的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或者租赁土地建仓库的租赁协议;(6)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3、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四)许可的撤销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保税仓库经营企业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仓库行政许可的,由仓库主管海关书面报告直属海关,经审核后撤销企业的经营资格。
(五)许可的注销
1、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2)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3)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4)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5)仓库经营企业,不再符合申请设立许可条件的。
2、保税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书面通知保税仓库企业,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1)经营期满、合约中止或终止的;(2)丧失设立保税仓库条件的;(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4)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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