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内容介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格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附则
一、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二、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专科医生:是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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