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查扣报废车辆如何处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29
车辆报废是有相关的规定,只要达到了报废的标准就要办理报废手续,不能在道路上继续行驶了。但是有些驾驶员还是会进行驾驶报废车辆,那么一旦被交警查到了应该怎么进行处置呢?这需要大家做好相关的了解。 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
交警查扣报废车辆如何处置
车辆报废是有相关的规定,只要达到了报废的标准就要办理报废手续,不能在道路上继续行驶了。但是有些驾驶员还是会进行驾驶报废车辆,那么一旦被交警查到了应该怎么进行处置呢?这需要大家做好相关的了解。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警查扣报废车辆如何处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什么是车辆报废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 安全技术 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

三、车辆报废的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 车架 (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因此,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驾驶人将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所以说这是很严重的问题,罚款倒是小事,关键还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就是很严重的处罚了,所以大家一定不能驾驶报废车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

交警队处理轻微事故流程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车辆的数目也越来越多,不断增加的数量数目也给城市的交通带来了极大的压力,轻微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越来越高。今天,我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交警队处理轻微事故的流程。

一、交警队处理轻微事故流程

1、一方全责的事故处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程序:

A、责任方向所投保公司报案,索取报案号;

B、事故双方就近选择中心解决;

C、快速中心勘验定损;

D、根据定损结果确定赔偿金额,责任方直接赔付,从快速中心获得赔偿凭证;

E、责任方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

2、事故一方负主要责任,一方负次要责任的事故处理

此类事故关键在于对损失的分担协商结果,协商能确定的去快速中心处理或经过交警处理均可,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根据认定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处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程序:

A、责任方分别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定损,赔偿方式为自赔;

B、保险公司现场勘验定损后,110报警去所属交通队;

C、由交通队出具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

D、凭事故认定书和保险公司的勘验定损单据自己修车,自己理赔;

注:若保险公司建议直接去快速中心处理的,可选择第一处理方式。

4、快速中心处理事故注意事项

经过快速处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被受理:

A、事故为两车事故,三辆车事故不予受理;

B、事故车辆均有交强险;

C、事故车里司机为B1以上驾驶证的,需提供体检回执,无体检回执的不予受理;

D、事故双方须持驾驶证、行车证,交强险保单;

E、事故车辆交强险均为本市保险公司承保,外地保险公司承保的不予受理(希望今后取消此限制)

如果发生事故后发现事故不符合快速中心处理的情况存在,及时报警通过交警解决。

二、相关法规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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