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5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交易双方为了保证自己利益不受损,在证人见证下,双方签约合同。合同虽说是保证利益不受损的一种形式手段与方法,但是合同也不是随意签署,关于存量房买卖合同更是不能放之不管.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交易双方为了保证自己利益不受损,在证人见证下,双方签约合同。合同虽说是保证利益不受损的一种形式手段与方法,但是合同也不是随意签署。关于存量房买卖合同更是不能放之不管,因此各省市出台了相关管理方法,先来看看常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常房发〔2011〕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买卖合同

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当事人:

为有效开展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工作,规范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为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房)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依托“常州市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系统”,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买卖合同并如实申报登记的行为。

二、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备案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凡依法具备《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可取得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操作资格。

四、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买卖双方应当分别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后再备案买卖合同;非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买卖双方可协商选择一家具备网上备案操作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买卖合同备案。

五、买卖双方申请合同备案后,由备案机关核验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房屋权属信息的真实性并予以备案。

六、存量房买卖双方应当持经备案机关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其它规定要件到房屋属地的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七、存量房买卖双方应当持经备案机关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其它规定要件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八、存量房承购人申请按揭贷款的,应持经备案机关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其它规定要件到金融机构办理按揭。

九、存量房买卖合同解除或变更的,由买卖双方凭合同备案密码到提供备案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撤销或变更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或被取消备案操作资格的,由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怂恿或协助买卖双方签订备案“阴阳合同”、不得恶意拒绝提供合同备案服务、不得恶意备案虚假非居间合同,一经发现,备案机关将责令整改,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该经纪机构和相关执业经纪人的诚信档案,情况严重的将取消其网上操作资格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十一、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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