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公共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长效机制。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评估。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应当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践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发挥表率作用。第七条 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为本市新时代公共文明实践促进日。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使用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时控制音量;

  (二)等候服务时自觉排队,乘坐电梯、自动扶梯和上下楼梯时依次有序;

  (三)文明就餐,推行分餐制,聚餐时使用公勺公筷,不酗酒,不铺张浪费;

  (四)开展广场舞等健身、娱乐活动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六)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七)文明如厕,便后冲水,不在公共厕所内乱涂乱画;

  (八)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

  (九)不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公共楼道以及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吊挂;

  (十)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

  (十一)遵守养犬管理有关规定,不遗弃犬只,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并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除犬粪;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二)驾驶非机动车按照规定行驶,不随意变道、逆行和闯红灯;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无故拒载、抬价和故意绕道行驶;

  (四)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和妨碍道路通行,不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不占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六)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七)合理使用和爱护共享交通工具,不故意损坏或者侵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违反规定搭建建(构)筑物和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二)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不侵占或者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堆放杂物;

  (四)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五)按照规定投放、清运废旧大家电、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六)不违反规定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

  (七)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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