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党费基数中不扣除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缴纳党费的基数,为党员在本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加点费等应税收入之和。
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不属于应税收入,因此在缴纳党费时不予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缴纳党费的基数不包括以下收入:
国家规定的免税收入;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取暖补贴、降温补贴、防暑降温补贴等;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误餐补助费;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交通补助费;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通讯补助费;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住房补助费;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其他补助费。
因此,在缴纳党费时,需要从党员的应税收入中扣除上述不属于缴费基数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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