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谁可以提供现今仍在实施的“大连市地方税务优惠政策”最好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

包括“房产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这些方面都需要!!要具体优惠的百分比和相关条文~还有政策依据。例如:辽地税函[2006]125号⑵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原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及以上。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02号)的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500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每人每月650元。
上述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人员。
企业安置的持有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定的残疾证件的残疾人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条(一)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
二、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为按月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或增值税,按加计扣除的工资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当月减免限额内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征不退;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可于每季度申报时,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当季减免税额,年度终了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后,退还多征收的税款或补缴多减免的税款。
(一)营业税
1、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数额为3.5万元。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3.5万元÷12
2、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下同)业务的企业。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企业,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企业应将上述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选定后1 年内不得变更。
4、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规定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和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
按加计扣除的工资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加计扣除的工资①×适用税率②。年度中间预缴申报时,将减免税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八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的规定,年度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减免税额如大于当年应纳所得税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所得税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加计扣除的工资额①计算方法如下:
1、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的
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按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计算并税前扣除全年工资,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再以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年工资总额1倍为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据以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2、实行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办法的
(1)企业实际支付的平均工资未超过1600元/月
企业实际支付的平均工资未超过1600元/月的,先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以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再以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全额1倍为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据以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2)企业实际支付的平均工资超过1600元/月
企业实际支付的平均工资超过1600元/月的,先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以人均1600元/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月工资小于1600元的,以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年工资总额1倍为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据以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如实际支付残疾人员月工资大于1600元的,以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的2倍与1600元的差额作为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据以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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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19
一、外商投资企业需缴纳的主要税收(未含地税)
所得税
企业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需缴纳30%的企业所得税和3%的地方所得税。

增值税
企业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收入乘以17%的税率(部分货物为13%)为销项税额,当期购进货物所含支付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大连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 所得税的优惠
为鼓励外商投资,国家对不同的地区,按照产业政策导向,给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减低税率、定期减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种不同形式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降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0%,按照不同情况可分别减低为15%和24%。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首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在大连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设在市区及沿海经济开放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可享受15%的税率: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3)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设在市区及沿海经济开放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大连金石滩旅游度假区是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定期减免税
1、二免三减。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五免五减。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一免二减。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二免。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中外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延长减半。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享受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税率不低于10%。
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享受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税率不低于10%。

地方所得税
根据大连市政府的规定,大连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享受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七年地方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大连市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再延长3年。

加速折旧
大连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无形资产,可以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被投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的,退还比例为100%。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延续抵免。

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提所得税的减免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外商来源于我市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减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的,或转让的技术先进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与更多免征、减征优惠。

* 增值税的优惠
扩大抵扣范围,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按照中国增值税法的规定,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不能抵扣,企业税负较高,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给予东北地区的工业企业以特殊的优惠政策: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所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未抵顶完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消费税。

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饲料产品免税
销售饲料产品免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的建材产品免税。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新型墙体材料
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 大连的税收政策优势
独特的区位优势
大连既是最早对外开放的沿海地区,又是东北老工业基地,享受多重的税收优惠政策,区位优势突出,是其他地区所无法比拟的。
作为沿海开放城市,大连享受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区以外其他地区的(长海县除外)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且执行定期减免的政策。企业普遍受惠,2003年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征收率只有10.01%,不到法定税率的1/3,大大低于全国的平均值(全国平均为14.21%)。
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大连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以加速折旧的优惠。尤其是增税扩大抵扣范围的政策,作为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特殊政策,将大大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加速折旧也将使企业的税款后置,为企业带来实惠和现金流上的便利。
而集这二种税收优惠于一地,更是大连所特有的区域优势,是其他地区所无法比拟的。

地方所得税优惠幅度大,优惠期长
地方所得税按照税法的规定由省级政府决定征免,大连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从获利年度起免征7年,其中属于大连市鼓励发展的项目,可以继续免征3年。这个优惠幅度在全国来看是较为优惠的。

各种门类、功能的产业园区齐全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旅游度假区、保税物流园区等,大连均具备,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的减免和进出口货物的便利。

各种税收优惠均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给予
前述各种税收优惠,均是国家依法给与的,或大连市政府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制定的,无越权减免,依法行政、依法征收、依法减免,政策稳定。
第2个回答  2013-06-19
◆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十二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认定机构对本条前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授权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摘自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 信部联产[2000]968号
第3个回答  2013-06-19
1.1.4房产税
◆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摘自大连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0]17号
1.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1.2.1 营业税
◆ 对软件企业除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外,企业符合条件和手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法转[2001]50号
1.2.2企业所得税
◆ 软件企业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摘自国务院 国发[2000]18号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摘自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税局 大财税字[2000]43号
对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举办软件产品的投资,可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执行。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法转[2001]50号

◆集成电路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
摘自国务院 国发[2000]18号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4个回答  2013-06-19
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5-05-08 [来源]
1.1 高新技术企业
1.1.1 营业税
◆ 新认定的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
摘自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0]17号

◆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
1、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的,5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满后,3年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当年返还50%;;
2、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内注册的,5年内免征营业税,免征期满后,3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
3、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5年内免征营业税,3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
执行时间:自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之日起.
摘自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0]17号
1.1.2 企业所得税
◆ 高新技术园区内外的减免税规定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税所字[1994]114号
根据大政发[1998]69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前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后三年按50%比例返还。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先征后返视同减免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凡直接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有效服务的咨询中介组织,其收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1998]164号
国家级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同等优惠,由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列支全额退还。
摘自中共辽宁省委 辽委发[1999]17号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1、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的,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5年内,其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当年返还50%;
2、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注册的,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新区内注册的,3年免征、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免征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10%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
1、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当年返还50%;;
2、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内注册的,5年内免征营业税,免征期满后,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时间:自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之日起.
摘自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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