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明知官司不能赢,为何还要接下杀人犯的案子,为他们辩护?

如题所述

因为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定罪。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该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即量刑。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审判阶段的案件大多被认定有罪,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不成问题。

但是,轻罪重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别是在存在外部因素的情况下,或者法官忽视了对被告有利的情节的情况下。

1、 在每年的禁毒日,都会有一些人被杀并受到严惩快到六月了。六月份,药品价格通常会上涨。

为什么?

由于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根据公约,司法机关将在禁毒日前后杀害多人,并对其进行重罚。

为了避免成为禁毒日的祭品,很多毒品犯罪分子都会受到约束,使市场上的毒品流通量减少,导致药价上涨。

几年前,禁毒日后,发生了一起当事人被控制制毒的案件。

在这个案子中,我当事人的同伙卖了5公斤毒品。然而,我的当事人只被指控制造了40多克的成品和20多克的半成品。庭审期间,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庭审,有记者参与报道,估计是在电视上。

在庭审中,共犯作了无罪辩护,但我的当事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因为麻果是低浓度生产的,成品没有达到50克,半成品只略超过50克,所以当时我认为应该判当事人15年。

谁知道,在宣判当天,共犯被判死刑,我的当事人被判无期徒刑。上诉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后,判处我的当事人15年监禁。

你知道15年和生命的区别吗?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在服刑两年后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一个无期徒刑的犯人通常比一个15年的有期徒刑囚犯至少多呆5年。

2、 一审判决过失一方的立功情节

那也是很久以前的事了。我做了一起贩毒案。

聚会到了之后,警察问:你还有其他下线的吗?

当事人说:它也把它卖给了张三,但是地址和张三的基本情况不清楚。

警察说:好的,兄弟,请带我们去那里。聚会是和警察一起去的。

果然,聚会给警察送了一份大礼物。民警在住所内搜查了50余克甲基苯丙胺,当场将正在与他人吸毒的张三抓获。

这不是协助逮捕,应该立功啊!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警方、检察官、一审法官和一审辩护律师并没有意识到他有立功表现,所以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审时,我介入此案,并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核实上诉人是否有立功表现。

承办法官写信给调查机关。

侦查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由于上诉人不能提供具体地址和张三的具体情况,故无法锁定张三。上诉人张三在办案时间上让上诉人张某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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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3

主要原因律师只认钱,帮给钱那一方,明明是打不赢的官司还要接下来,有一次有一个律师被我骂了一顿,人家本身就没有钱了,还不起对方的钱,明摆的有白纸黑字的欠条,还说能赢,他还要帮人家代理,眼里只有代理费,哪管打得赢与打不赢! 被我臭骂一顿后,后来打电话给我,不代理了。

打个比如,一个病人确诊了癌症为什么还要到医院里去接受治疗呢?道理是一样的,就是死也要有“尊严”的去死,要保证其得到辩护的权利,减少不是其犯罪的罪名和罪证,程序上也要公平,正义,基本的人权还要保证和体现。实际上许多事情就是一个过程,过程往往比结果更重要。包括生命其实也是一个过程。只有先做到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迟来的正义那不叫公正。

有的刑辩律师确实缺失职业道德,但是更多的律师是有自己的道德和底线的,为嫌疑人辩护,是因为:1、不管嫌疑人是否杀人,首先,作为人,他在法律上是有被保障的辩护权的,为嫌疑人辩护,是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2、为嫌疑人辩护,也可以了解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是因为什么而杀人,法律是在社会发展中一点一点的完善,要从根本上去阻止残忍事情的发生,而不是以杀止杀。

律师是八十年代开始出现的(解放前也有律师),是保障人权的需要,罪犯必须有律师为其辩护,否则这个判决就是不公正的! 当然为罪犯辩护不是为他的罪行辩护,而是为他的合法权益辩护,比如杀人犯,公诉人指控他杀二个人,罪犯只承认实际上杀一个人,那律师就要找出证据来辩护。比如是否精神病,律师就要找出对罪犯有利的证据,但是必须是真实的!不允许捏造。如果公诉人说的基本对头,那确实没什么可辩护的,只能代表当事人认罪伏法。

在中国,如果你真的杀人了,对方没有证据,而你又和律师说了,你杀人的事实。这个律师就有权给你保密。并且给你做无罪辩护。律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说你是正在谋划杀人,并告诉了律师。律师必须要向公安局报案。不报案的话,这是违法的。

设立律师制度的初衷是好的,大部分律师也是为当事人负责的,但有部分律师丧失了道德底线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鼓动当事人打官司从中赚取费用。古人有云:不诤不讼!可今人动辄就打官司。请大家细想一想,打官司有赢家吗?拿经济纠纷为例,十万元标的官司既然赢了最终能拿回多少钱?而且还搭上人力物力,有的还就是没有偿还能力,一分钱也拿不回来!其他费用打过官司的人都知道!倒不如宽限债务人待他有钱了有可能还多还一部分,你还交到一个朋友!

跟找医生一样,只要给钱,尽量帮你去治疗,癌症晚期也可以请医生治疗,减少痛苦而已。律师也一样,打不赢的官司,也要去争取,尽量往好的去,死缓和死刑本质都是要死,死缓可能就能有办法走出牢门,以前多见。法官也是人,尺度可以主观。再者本国法官和律师,哈哈,没判就达成一致,一起分完钱,哈哈。某些官司,律师也可以说算是中介。

律师是一门职业不错,但是在职业上面维持生机的同时,不要脱轨出轨。最起码有做人的原则和职业的标准吧。就像农民种地一样也是一门职业。他们也有职业的标准,种什么粮食就在什么季节种一样,不能脱离季节试种吧。原则上是不允许他犯错的。犯错了一年什么收入也没有了。

律师是社会上特殊职业,犯罪人与律师的关系也是一种雇佣关系,在正常的情况下(就是说不要作弊),犯罪人雇用了某个律师,这个律师受理了,他就不管犯罪人的对错,他都会给犯罪人作无罪辩护,因为他受雇于犯罪人(当然这其中包含了金钱和声誉,也是一个律师所要的),他就该为犯罪人尽责去做。

很多人评论说,某个犯罪人是罪大恶极,律师为什么还为他辩护,甚至说这律师没有良心,没有道德,没有正义感,这说法就不符合逻辑了,己然是雇佣关系,受雇者就得尽力而为,反之这律师就是没有良心道德了,古言:得人钱财就得为人消灾啊! 讲个真实的案例:以前有个女子,他丈夫得病去世了,她又还很年轻,就想改嫁,但婆家极力反对,(这事在现在来说就不稀奇了,但在以前旧的传统观念就是不容的事了),因这事诉讼于公堂,这女子请了一个当时很有名的律师,这律师想了想就写了一张诉状:妾无貂蝉之美,父有董卓之心。叫女子呈给法官,法官看了,把它递给她家公看,她家公看了又气又急,说:随她去嫁了。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的职责是帮助委托人争取利益或避免损失。法律事实并不是当事人主观认为的事实,而是证据链证明的事实,而对相关证据的发掘整理解释是普通人短期内不足以胜任的工作。至于说律师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那是通过司法系统中原被告双方律师的辩论实现的,而不是某一个律师单独体现。你认为审判结果不公有几种可能:法官枉法(上诉可以改正,除非整个司法都是黑的),觉得不公方的律师水平不够或不作为,己方证据链缺失。至于必然败诉方的律师,很多不是为了通常意义上的赢,而是不要多输。比如狮子大开口索赔1个亿的,最后赔9000万,被害方要求死刑最后判徒刑的,您能说对被告来说是输吗?

现在的律师一般刑事案件都是有罪辩护,不存在输赢,犯人在看守所的时候家属是不可以会见的,不过律师有会见的权利,可以给家属提供一点心里安慰,甚至有的律师从头到尾连卷宗都不看,直接认罪认罚,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再厉害的律师也没用。

和道德无关,以前中国是有罪判定,假设一个人有罪,然后再找他能洗脱嫌疑的证据。现在是无罪判定,在宣判前,任何一个人都是无罪的,公诉机关搜集证据。很多时候公众的舆论容易出现偏差,你觉得那个人有罪,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你可能了解的不全面,在有罪判定的前提下更容易出现冤案错案,这样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坏,因为不仅好人蒙冤,坏人也逍遥法外。但是以无罪判定为前提,哪怕由于证据不足,坏人没有被判刑。这样的结果也就是坏人逍遥打完而已。

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就看社会大众对律师为所有人所不耻的罪犯辩护的容忍程度。刑事罪犯面对的是国家公检法,在国家暴力机关面前,要捏死一个个人罪犯跟捏死一只蚂蚁一样容易,律师的出现是保障罪犯人权的实现,找到有利于罪犯的一切证据,挑剔公检法机关对法条的运用,以及程序上的监督,从而达到完善社会法治,完善法律的作用。

第2个回答  2020-09-24
律师也是人,也需要吃饭,他们接案子的初衷是为了赚钱。虽然明知道不能赢,但是即使能够减轻杀人犯的罪行,律师也能获得不菲的收入。
第3个回答  2020-09-24
因为杀人犯也享有人权,他也有基本的辩护权,而不能光凭一方的证词就定罪了,要体现法律的公正。
第4个回答  2020-09-24
在进行判决之前,我们不能决定犯人是否有罪。每个人都拥有公平公正的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这也是法律公平精神的体现,所以律师才去为杀人犯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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