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控制吸烟办法(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控制吸烟工作坚持管理与自律相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建立控制吸烟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控制吸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控制吸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市的控制吸烟管理工作;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控制吸烟管理工作。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控制吸烟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控制吸烟管理的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监督管理:

  (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旅游文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图书馆、文化馆、娱乐场所、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健身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饭店、餐饮业经营场所、超市、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负责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

  (五)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室外公共场所、主题公园、健康步道等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包括公共电梯等处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企业控制吸烟工作;

  (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九)机场、铁路、港口负责所管辖范围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十)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不吸烟。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控制吸烟工作纳入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考核内容。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为12345,负责将市民的举报、投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

  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投诉人。第十一条 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场所(区域)禁止吸烟:

  (一)妇幼保健机构;

  (二)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

  (三)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四)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场所;

  (五)健身场所、体育场馆的室外比赛区和座席区;

  (六)敬老院、生活小区的健身区域;

  (七)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售票场所、等候区域;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风景名胜区;

  (十)海滨浴场、沙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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