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未来医学城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促进成都未来医学城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未来医学城(以下简称医学城)的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等工作。医学城的具体范围由医学城规划确定。第三条 (基本原则)
  医学城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错位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围绕未来医学探索与创新前沿、医教研产融合与转化典范两大总体定位,加快建设国际特色示范医疗、高精器械及医药两大产业集群,努力构建创新驱动转化医学平台,打造全球高能级医药健康领域承载地和高水平医疗健康“引领极”。第四条 (管理体制)
  成都未来医学城管理局(以下简称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履行法定机构职责,负责医学城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综合协调等工作。未来医学城管理局由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管理。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简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学城的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社区发展治理等社会事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指导和配合医学城的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第五条 (法定机构职责)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加强战略研究,提出医学城建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医学城的相关规划工作;
  (三)牵头负责医学城内的一体化要素配置体系建设,统筹人才、科技、土地、项目、资金、服务等要素配置;
  (四)负责医学城的招商引资、宣传推广、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五)编制产业引导政务政策,围绕主导产业进行产业分析,推动载体搭建、资源聚集和产城融合发展;
  (六)拟定医学城内基础设施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计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并负责管理;
  (七)负责医学城内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一体化工作;
  (八)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在医学城履行各自职责;
  (九)承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规划管理)
  医学城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由未来医学城管理局配合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应当根据赋权行使有关规划管理职能。
  医学城周边应当根据医学城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
  医学城外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医学城内用地,或者可能对医学城发展产生影响的,有关审批机关在办理审批时,应当征求未来医学城管理局意见。第七条 (土地利用)
  医学城内的土地收储工作由未来医学城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对符合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将医学城内的空闲国有土地用于临时租赁或者短期经营活动。第八条 (投资采购管理)
  医学城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的,或者医学城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招标或者政府采购应当在规定的统一平台进行。第九条 (政务服务)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应当创新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医学城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支持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做好医学城建设发展工作。第十条 (医学城运营)
  未来医学城管理局可以依法利用医学城内的国有土地、国有资产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医学城开发、建设和运营。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政策)
  鼓励公立医院入驻医学城,支持公立医院依法将品牌、商标、专利、技术、服务、管理等提供给医学城医疗机构使用。
  鼓励境内外资本在医学城投资举办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细分领域,投资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专科医疗品牌。
  本市引进的国家、省级医学检测审评机构优先落户在医学城,支持引进和培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健康管理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医疗旅游保健中心等机构。
  支持在医学城建设先进技术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试验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等医学科研机构,联合世界知名医学院设立医学院校。鼓励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和医学院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知名企业在医学城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高水平社会办医机构举办临床医学院校,促进临床、科研、教学协同发展。
  支持集成新理念、新模式、新技术的多学科融合、中西医结合的智能医学、精准医学、整体医学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在医学城布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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