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市、区县人民政府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兼顾计划性与应急性,确定当年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和调整,由决策机关统筹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做出决策。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第二章 决策启动第八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决策机关交有关单位对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限。负责研究论证的单位应当在明确的时限内完成研究论证。第九条 决策机关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限,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及相关决策程序履行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论证,结合实际科学拟订决策草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并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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