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实施办法。
  本省境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的江河、湖泊的水事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保证重点,厉行节约,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发展与防御并重的原则,加强水利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水法》贯彻实施。第六条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规划和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三)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发放许可证;
  (四)归口管理防洪、抗旱、水工程建设、农村水利水电、水库渔业、乡镇供水、节约用水等工作;
  (五)负责对河道及其岸线和水工程实施管理;
  (六)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有关管理工作:
  (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建设和管理;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涵养林营造、保护的规划及其实施。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按水系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其他江河、湖泊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相关行政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管理。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政机构的管理,完善水政监察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必须接受各级水政机构和水政监察人员的检查、监督。水政监察人员在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据。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按照水资源的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并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流域、湖泊的综合规划,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供水、水文测验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水力发电专业规划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力主管部门编制;上述专业规划编制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航运、城市供水、竹木流放、渔业、水质保护、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批准后确需修改的,必须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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