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条件的考核验收”等69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一、市政府规章清理涉及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调整措施
1
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条件的考核验收
《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市环保部门
2
排污监测服务单位认可
《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贾汪区环保部门
3
排污单位终止监测批准
《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市、县(市)、贾汪区环保部门
4
在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新建分散锅炉审批
《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号令)第九条
市环保部门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5
锅炉、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认证
《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
6
用于林业生产、造林、绿化的种苗使用前的检验、检疫
《徐州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号令)第二十二条
检验由市、县(市)、贾汪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检疫由市、县(市)、贾汪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实施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审批
《徐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号令)第三条
市城市客运管理部门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按《徐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7
从事垃圾经营性服务的审批
《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号令)第七条、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事后监管
8
工程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计划批准
《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事后监管
9
居民新建、修缮房屋建筑垃圾处理计划批准
《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事后监管
10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批
《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号令)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贾汪区民政部门
11
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批准
《徐州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2
从事汽车维修培训业务的审核
《徐州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号令)第十九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13
徐州市排放污(废)水水质标准认定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第五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14
变更排水条件批准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第十四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改为备案
15
排水许可证年检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第十七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16
使用明火作业审批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八条第三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7
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审批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八条第四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
18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核发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九条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
19
动用明火检修石油、化工设备的审批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条第二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0
埋设燃气管道的审批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条第三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21
充装氢气球审批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条第五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22
使用氢气球、热气球进行庆典、宣传活动的审批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条第六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23
消防专业知识培训考核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七条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25
进口或者引进消防产品审核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26
房屋租赁登记
《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0号令)第六条第二款
改为登记备案
27
房屋租赁变更、注销登记
《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0号令)第十一条
改为登记备案
28
机动车销售前排气污染状况审核
《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第六条
29
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年审
《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第八条
30
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考核发证
《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第十四条
31
残疾人专用车销售商店指定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第四条
32
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审批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第六条
33
在广场内组织文娱、体育、宣传、咨询等活动的审批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一项
改为由相关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34
在广场内张挂宣传品的审批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二项
改为由相关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35
因养护、维修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审批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三项
改为由相关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36
设置、更换、迁移公共设施的审批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四项
改为由相关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37
在广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挖掘取土的审批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五项
改为由相关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38
临河、跨河、过河设施施工许可
《徐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第七条第一款
39
临河、跨河、过河设施竣工验收
《徐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第七条第一款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
实施主体为市、县(市)、贾汪区交通主管部门,改为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40
兴建与通航有关的港口、码头的审批
《徐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第七条第二款
41
与通航有关的疏浚、清障、打捞范围和疏浚弃置地点的核准
《徐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第十五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
改变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
42
白蚁防治机构跨辖区服务审批
《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43
夜景灯饰工程验收
《徐州市市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第六条第一款
市市容主管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省条例》第二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44
夜景灯饰设置方案审批
《徐州市市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第七条
市市容主管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45
除因建设需要拆除夜景灯饰的许可
《徐州市市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第十二条
市市容主管部门
改变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
46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可
《徐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第十二条
47
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项目施工的审批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6号令)第十一条
改为由建设单位及时告知园林部门
48
社区服务证书核发
《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0号令)第六条
改为登记备案
49
社区服务业项目变更、停办手续办理
《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0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
改为备案
50
社区服务业项目年审
《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0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
51
自行拆迁审批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十条第二款
52
拆迁实施人员上岗证发放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十条第二款
53
施工单位房屋拆除许可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十九条
54
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十二条
55
徐州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可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十四条
56
外地来徐施工人员考核合格证的认证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
57
徐州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证年检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十八条
58
设置门头字号和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批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第八条第四款
商城管理机构
改为由规划部门内部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
59
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登记前的审批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第九条
商城管理机构
改为由工商部门内部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
60
举办文化、商业、旅游和其他促销宣传活动的审批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第十条
商城管理机构
改为由相关部门内部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
61
车辆通行的审批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
商城管理机构
改为由公安交通部门内部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
62
渣土处置方案申报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第六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同时加强事后监管。《省条例》第三十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63
渣土运输单位资质确认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第九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64
自行清运渣土准运证的发放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第十条第二款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65
承运渣土准运证的发放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第十一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66
医疗废弃物经营资质确认
《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9号令)第十五条
67
医疗废弃物处置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9号令)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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