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六章  审批收费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6


太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第六章着重于审批收费管理,确保了流程的规范透明。首先,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任何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并涉及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事项,都应直接在政务服务中心内设立的财政代征窗口进行缴费,这一步骤旨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费管理,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所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进行核算,采用一票制的方式收取,避免了多头收费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的负担。


在收费行为上,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严格的要求。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这确保了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增强了公众对审批过程的信任。



扩展资料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太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12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办法》分总则、审批事项管理、审批方式管理、网上审批管理、审批流程管理、审批收费管理、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监督保障、附则9章45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1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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