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第六章 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第6.0.1条 各单位应备有《行车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详细记载各种行车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定期分析总结,认真填写“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2),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6.0.2条 铁路分局安全监察室(无分局的由站段安全室)应将发生事故情况每日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分局于月、季、半年、年度后5日内,铁路局于月、季、半年、年度后10日内做成“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逐级上报。
第6.0.3条 铁路局、分局各业务部门应于月、季、年度末,对本系统行车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察室。
第6.0.4条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行车事故定性定责。上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发现 下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定性定责不准确时,有权加以纠正。
全路行车事故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安全监察部门的记载为依据。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时,应将件数列入主要责任单位或部门。
所发生的事故即使确定为他局责任,仍由发生局统计件数。
铁路所属机车、车辆、人员,在本规则第1.0.2条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铁路线路上作业,及在铁路所属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溜入路外线路,造成行车事故,责任属于铁路的,由铁路统计件数,责任不属于铁路的,不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的机车、车辆、人员在铁路所属线路上作业及在路外线路上作业的机车、车辆溜入铁路线路,造成行车事故,无论责任属于何方,均由铁路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租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借调的人员发生行车事故时,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规定办理。
第6.0.5条 每日行车事故件数的统计,由前一日18时0分起至当日18时止计算。但填报事故发生时间时,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即以零点改变日期。
第6.0.6条 凡企业自备车(包括外国车)、路内专用车、检修车、淘汰型车等(包括已批准淘汰转入非运用但还在使用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应按路内运用的机车、车辆发生事故统计。
第6.0.7条 未交付运营的工程临管线路发生的行车事故,由铁路局、工程局制定补充规则自行统计和掌握,但须报部核备。
凡经正式验收交付铁路局运营的线路,发生事故后均应统计铁路局事故件数。
在运营线上施工封锁区间内发生行车事故,一律按本规则规定进行定性、统计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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