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以曾经发过的校内文件里的规定为由(服务期未满)而不予办理或向我所要违约金。但这个文件没具体说明违约金的算法,只说调离学校人员,学校将根据有关政策办理,而也没有具体指出是哪一相关政策。请问学校可以强制性的不予办理调动让我必须留下任教吗?如果给予办理调动的话我应该交付违约金吗?
谢谢!那想问一下具体什么法律的哪一条能支持这个不能约束和不付违约金的结论?我应该用哪一具体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来捍卫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