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属学会的学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2011年10月25日中国金属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中国金属学会,英文译名:THE CHINESE SOCIETY FOR METALS(缩写为CSM)。  
第二条本会是由冶金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党和政府联系冶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国冶金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是我国冶金行业的科技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冶金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密切结合冶金生产建设的需要,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冶金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任务是,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业务范围是,围绕冶金科学技术和生产建设开展以下各项活动:
(一)密切结合我国钢铁工业生产建设及冶金学科的发展,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生产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
(二)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五)组织会员和冶金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规的制定,促进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和专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议;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与推广、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任务。开展企业的技术咨询、服务、中介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七)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学术和科技书刊、科普读物、信息资料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技信息;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国际和国内科技展览,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九)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一)完成中国科协及有关政府部门交办、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根据会员种类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经本会会员或所在单位介绍;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金属(冶金)学会理事会发展的会员,须报本会核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的条件及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
(一)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从事实际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
3.有发明创造,有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专著的人员;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冶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普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普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高级会员
(一)高级会员的条件:
取得教授、研究员、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含国家未设置正高职称门类的副高,如经济类等),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高级会员义务的科技、管理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界、工程界或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显著成绩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矿业、冶金、金属材料等技术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2.曾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或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冶金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员;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著作;
4.曾担任本会、专业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金属(冶金)学会理事或委员;或从事学会工作10年以上,具有显著业绩。
对国家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具有重大发明、创新,对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领导者),可考虑破格吸收。
(二)高级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高级会员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免费取得本会年度活动计划和本会主办的一种学术或综合期刊;
2.减、免费获得本会出版的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汇编等;
3.优先参加由本会(包括专业分会)组织的国内外科技活动;
4.参加由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时,注册费优惠;
5.免费索取本会网站信息。
(三)高级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高级会员除履行普通会员义务外,还需履行以下义务:
1.为本会建立人才库提供个人技术资料,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更新;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3.按时向本会缴纳个人会费。
三、学生会员
(一)学生会员的条件:
在冶金大专院校学习的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以上,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二)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会员除不享有普通会员的第一条权利外,享有其它二、三、四、五条权利。学生会员的义务与普通会员相同。
四、外籍会员
(一)外籍会员的条件:
从事冶金科技工作,学术上有较大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二)外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部分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
3.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国际或国内的学术会议。
(三)外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并协助本会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和进行学术交流等;
3.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四)其它
1.外籍会员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要时可授予荣誉职务;
2.外籍会员入会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备案。
五、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的条件:
与冶金专业有关,具有相当数量科技人员,并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科研、教学、生产、施工、勘探、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二)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会议文集、技术信息资料等;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参加由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注册费优惠;
6.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举办科技培训班或讲座、科技报告会等。
(三)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4.负责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及会员开展学会工作;
5.向本会提供有关技术信息资料;
6.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六、荣誉会员
凡是本会会员,对冶金科学技术和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年龄在70岁以上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或受本会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属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中国金属学会会员日定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下届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或在冶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长委托,秘书长可代其行使职权;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为学会工作做过贡献,不再担任学会本届理事的上一届常务理事,可担任学会本届的名誉理事。
第三十二条本会办事机构由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领导成员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四条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分会作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专业分会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专业分会需有支撑单位。支撑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和影响的单位,并应明确承诺对专业分会活动给予充分的支持;
(二)专业分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订章程;
(三)专业分会领导成员由专业分会选举产生,选举前应征得本会同意,选举后报本会审批;
(四)专业分会必须积极开展活动,一般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活动。
第三十五条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分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报民政部审批。
第三十六条成为本会会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属(冶金)学会,在业务上受本会协调,共同推进冶金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会徽
第五十二条本会会徽是由本会英文译名的缩写“CSM”组成的图案。外部轮廓呈圆形,外廓周边为英文字母“C”,与中间的英文字母“SM”组成缩写的本会英文名称,会徽的下方为本会的中文名称。
第五十三条中国金属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11年10月25日中国金属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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